西部网讯(记者 马晴茹)12月21日,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把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从2023年1月3日延长至2月28日。那缴费期延长后,缴费标准有无变化?待遇享受方面是否不同呢?
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处长余岚说,根据实际情况,省医保局决定延长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从2023年1月3日延长至2月28日,畅通各类参保缴费渠道,确保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未能在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的群众及时参保缴费,个人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350元,金额没有变化。
“在延长期内进行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设置30天等待期,即就是待遇享受时间从参保缴费完成日30天后开始至2023年12月31日。如2023年1月15日参保缴费,参保人应于2月14日之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余岚说。